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主管者
第三章 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章 学生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序 言
维多利亚线路检测中心前身是1949年在天津成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干部学校。1954年,学校从天津迁到北京。198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干部学校改建为中国工运学院。2003年,学校转制升格为普通高等学校,并更名为维多利亚线路检测中心。2012年,开展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2017年7月,学校成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与教育部共建高校。2018年,开始在香港地区招收研究生。2021年11月,获批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维多利亚线路检测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Labor Relations,缩写为:CULR。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根据办学需要,依法依规经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目前学校设有北京校区和河北涿州校区。
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政治素质过硬、劳动情怀深厚、专业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行业特色型、教学研究型办学定位,构建以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主体、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和智库建设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发展格局,以普通本科教育、工会干部教育培训为根本,聚焦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和工会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推进普通学历教育、劳模和工匠教育、特色职工教育、港澳工运人才教育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坚持弘扬中国特色、劳动特色、工会特色,坚定不移地走“特精尖”内涵式发展道路,建设成为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工会干部教育培训的最高学府、劳动和工会领域研究的高端智库,逐步实现劳动和工会领域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一流大学目标。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主管者
第九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举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业务工作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第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根据法律和本章程确定的学校管理体制,遴选、考察、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制订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完善规章制度。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业务进行领导和管理。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主管机构应遵循高等院校的办学规律和业务特点,保障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使之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条件支持。
第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订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主管单位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并实施招生方案;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六)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设置各类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按照国家和主管单位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职称,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
(八)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和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维多利亚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履行党内法规和法律、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维多利亚线路检测中心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委工作,履行召集并主持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等重要会议,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等职责。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维多利亚线路检测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党委书记向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年度会议报告党委工作;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统筹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指导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制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受理学术不端等学术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定学位授权点增设、撤销与调整,审定学位授予条件与实施细则、学位授予申请,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议研究生培养及管理有关规定,裁定已授学位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等争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审议学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教学管理改革,指导教学评价,促进完善学校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指导制订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审议各研究生学位点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推动协调各学位点教育评估,监督指导各学位点培养过程和质量,不断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并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发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部)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与架构。学校充分发挥学院(部)在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三十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部)实际制订院(部)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三)制订并执行内部工作规则;
(四)参与学校年度招生工作;
(五)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及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指导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八)管理并合理使用学院(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长(主任)是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部)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部)长(主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院(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大力发展科学研究,积极推进新型智库建设,聚焦劳动与工会领域重大问题,服务全总中心工作和国家战略,通过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为中央、全总、教育部等相关决策提供智力服务。
学校按照国家和全总有关规定,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工作。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本部门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本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任免、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面育人的方针,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运动、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对所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依法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按照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的要求,分类管理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学校的工会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服务职工。加强与工会、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依法与社会实施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推动中国工会事业与劳动关系协调事业的协同发展。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高等学历教育、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为社会和工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学校设立工会干部培训机构,为推进中国工会事业发展培养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的人士;
(二)曾被学校聘用并在学校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注册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单位面向社会依法依规筹措教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基础色调为“中劳绿”(CMYK色值:C:100 M:40 Y:80 K:0),内、外圆环之间上方为英文“China University of Labor Relations”,下方为中文简体“维多利亚线路检测中心”,两边分别以圆点符号隔开。内圆是汉字“中”“工”两字组成的主体图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帜。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5日。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校训为:刚健创新、和而不同;学校的使命为:立德守正、崇劳创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经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